德州市电影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行为,确保实现公益目标,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名称为德州市电影家协会,简称“德州市影协”。英文全称“DEZHOU FILM ASSOCIATION”,缩写为“DFA”。
第三条 德州市电影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市电影家和电影工作者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电影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省的重要力量。
第四条 德州市电影家协会是德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五条 本会住所为德州市天衢新区董子文化街美术馆三楼。
第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会员会费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为德州市社会组织发展中心。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 德州市电影家协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记“国之大者”,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根本制度,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艺发展道路和群团发展道路,最广泛地团结、动员电影艺术家和电影工作者,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革命文化,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致力于繁荣我省社会主义电影事业,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省、增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精神力量而努力奋斗。
第九条 德州市电影家协会的业务范围:承担组织会员电影作品创作;组织赛事评选、影片展映等工作;承担艺术人才培养、学术研究交流、文艺志愿服务、会员服务管理、行业教育维权等相关工作。
第十条 德州市电影家协会对各团体会员、电影工作者和新的电影组织、新的电影群体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基本职能,在行业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通过组织学习、深入生活、采风创作、成果展演、评奖办节,开展理论研讨、调查研究、志愿服务、对外交流、人才培训、权益保护等各项工作,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 德州市电影家协会积极加强电影工作者职业道德建设和电影界行风建设,加强对电影工作者的思想政治引领、价值引领、道德引领,引导电影工作者爱国、为民、崇德、尚艺,遵守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和电影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做有信仰、有情怀、有担当的电影工作者。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十二条 德州市电影家协会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发挥党和政府联系电影界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党的建设,完善党建带群建制度机制,紧扣“做人的工作”这一核心任务,聚焦创作生产优秀作品这一中心环节,发挥组织优势、专业优势,密切联系、团结引导广大电影工作者听党话、跟党走,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与时俱进,深化改革创新,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
第十三条 德州市电影家协会所在党支部要把加强党的领导贯彻到本会改革发展和履行职责各方面、全过程,强化政治功能,加强对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政治把关,与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会工作。要全面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四章 举办单位
第十四条 德州市电影家协会的举办单位是德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按照党和政府赋予的职责和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履行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维持单位的公益性。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行使本会的举办权、重大事项决议权、资金管理权等。
第十七条 举办单位审定本会章程、发展规划、重大项目、收支预算等。
第十八条 举办单位对本会人员开展年度绩效考核,坚持考用结合,将考核结果与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问责追责等结合起来,推动能上能下,促进担当作为。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职工不断推进工作创新。
第十九条 举办单位对本会预算管理、财务收支和国有资产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并监督本会实现公益性目标。
第二十条 举办单位为本会构建高质量发展体制机制提供支撑和有利条件,保障可持续发展。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一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二十二条 各县区市电影(影视)家协会,影视基地,在德州市境内进行电影创作、生产、制作、技术和电影发行、放映工作同时具有法人资格的相关单位,同意本会章程,以单位名义提出申请,经本会主席团会议审议批准,可成为德州市电影家协会团体会员。
第二十三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团体会员的权利:
(一)推选德州市电影家协会全市代表大会代表;
(二)推荐其会员加入本会;
(三)参加本会开展的业务活动;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组织其会员开展电影创作和理论研究;
(三)组织其会员支持和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四)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付的各项任务;
(五)维护本会整体形象,支持本会事业发展;
(六)加强会员管理监督、引导服务,建设基层电影创作队伍;
(七)接受本会指导、监督和管理;
(八)自愿交纳团体会员会费。
第二十四条 个人会员的条件、权利和义务:
凡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德州长期从事电影工作并取得一定成就,赞成本会章程,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主席团会议审议批准,可成为德州市电影家协会个人会员。
个人会员的条件:
(一)获得山东省委宣传部、山东省广播电视局、山东省文联及山东省影协组织评选的全省性电影大奖1项;
(二)获得市级宣传文化部门主办的全市性电影、微电影奖项,其中院线电影或网络电影1项,微电影2项;
(三)虽未获奖,但参与两部以上院线电影或网络电影(含微电影)的主创人员;
(四)多年从事电影发行、放映、宣传、影评、教学等领域的高级(含副高)专业人员;
(五)虽未评定职称,但热爱电影艺术,对电影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各界人士。
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开展的业务活动;
(三)有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力;
(四)有退会自由,会员退会需报德州市影协审批。
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付的各项任务;
(三)按时交纳会费;
(四)开展创作和研究,支持协会各项业务活动;
(五)维护协会整体形象,支持协会各项事业发展。
第二十五条 本会根据国家法律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主席团会议将按程序取消其会籍:
(一)受法律制裁被剥夺政治权利者;
(二)长期不参与、不配合协会工作,多次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者;
(三)不交纳会费者;
(四)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破坏本会声誉,给本会工作造成损害者。
第二十六条 会员因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纪律,违反本会章程、社会公德、艺术道德,损害本会权益和声誉的,视情节轻重,经一定程序后,由本会主席团讨论决定并批准,可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暂停会籍、开除会籍及取消理事资格等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为德州市电影家协会全市代表大会。全市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责:
(一)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修改协会章程;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
(四)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全市代表大会的个人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单位和相关单位通过民主协商推举产生。根据需要,由大会筹备机构确定部分特邀代表。原则上各团体会员单位主持日常工作的一名负责人作为全市表大会的团体会员代表,同时作为代表该团体会员单位的理事候选人。代表团体会员单位的理事,如不再担任该团体会员单位负责人,其理事资格由所在团体会员单位推举另一位负责人担任,报本会主席团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全市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一人,副主席、主席团委员若干人。协会领导班子由主席、副主席、主席团委员、秘书长组成,秘书长经市文联党组同意,由主席团聘任。
全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代表大会决议。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执行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主席(或驻会副主席)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第三十条 全市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主席团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不定期举行,由主席团召集。主席团会议由主席委托驻会副主席或秘书长召集,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三十一条 主席团每年一次向市文联党组述职,协会主席团成员每年向协会主席团述职。任期内两次不参加述职或两次述职不合格者,按自动退出协会职务处理。
第三十二条 主席团成员和理事,有对本会建设、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参与、奉献的责任与义务。连续三次不参加或不参与协会组织的活动和重要会议,按自动退出协会职务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名誉主席、顾问等荣誉职务,由主席团推举或聘请。担任荣誉职务者不兼任理事。
第三十四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成立专家指导委员会和各专业艺术委员会,加强统筹管理,建立健全常态化长效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各委员会的专业优势,推动电影行业建设和电影事业发展。
第三十五条 对违犯国家法律、法规、有关纪律、本会章程的领导机构成员、理事,视其情节轻重,按照规定程序,可予以撤换、调整或罢免。
第六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十八条 本会法人代表离任后,变更新的法定代表人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九条 本会按照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依法设立登记的信息:包括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举办单位、章程等。
(二)依法变更登记信息:包括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举办单位等。
(三)依法年度检验检查的信息:包括开展业务活动、资产损益、变更登记执行、绩效和受奖罚、涉及诉讼、社会投诉及其他需要公开的情况。
第八章 终止程序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合并、分立、解散;
(三)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四)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四十一条 本会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向德州市社会组织发展中心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置。
第九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五条 本会章程的修订,由全市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经举办单位核准后,报德州市社会组织发展中心备案。涉及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德州市社会组织发展中心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附则
(一)本章程经2023年9月2日德州市电影家协会第二次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二)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办理。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德州市社会组织发展中心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三)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德州市电影家协会。
(四)本章程自德州市社会组织发展中心备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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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53000